文仕琼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玉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9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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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9706号案件名称
文仕琼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玉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文仕琼;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玉婷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9706号原告:文仕琼,女,199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被告:王玉婷,女,1994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不详。原告文仕琼与被告王玉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进行了诉前调解,原告文仕琼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寄送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文仕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仕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卫晓蓓法官助理 陈 晨书 记 员 陈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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