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棒、曹杰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2民初4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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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民初4784号案件名称
何棒、曹杰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方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何棒;曹杰满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2民初4784号原告:何棒,男,汉族,1997年5月6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曹杰满(曾用名曹磊),男,汉族,1987年6月16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何棒与被告曹杰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棒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棒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棒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原告何棒自愿负担。审判员 杜 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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