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丽妹、彭运花与张丽平、莫双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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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175号案件名称
谭丽妹、彭运花与张丽平、莫双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谭丽妹;彭运花;张丽平;莫双喜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谭丽妹,女,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申请执行人:彭运花,女,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界。被执行人:张丽平,女,汉族,攸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莫双喜,男,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申请执行人谭丽妹、彭运花与被执行人张丽平、莫双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22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7日、2021年8月27日共发起二次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故未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2021年9月1日,本院通过短信平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6864.95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杨**审 判 员 胡 勇审 判 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吴 庆书 记 员 谭填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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