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宋梅花、孙保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2民初306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2民初3061号
  • 案件名称

    宋梅花、孙保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宋梅花;孙保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2民初3061号原告:宋梅花,女,汉族,1958年11月17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松立,许昌市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被告:孙保立,男,汉族,1963年02月19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26789187P。负责人:李华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亚鸽,该公司员工。原告宋梅花与被告孙保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21日立案。原告宋梅花与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梅花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保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梅花撤回对被告孙保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梅花负担。审判员  陈建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庆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