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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樊帅兵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4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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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4599号
  • 案件名称

    河南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樊帅兵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禹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河南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樊帅兵;李晓朋;徐朝阳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4599号原告:河南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东、郑汴路北绿都广场办公楼2单元24层2405号。法定代表人:杨连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博,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16日,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樊帅兵,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25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李晓朋,女,汉族,生于1988年12月16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徐朝阳,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24日,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河南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帅兵、李晓朋、徐朝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3元,由原告河南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继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迎旭书 记 员 马丽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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