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艮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3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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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3342号案件名称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艮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李艮秀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2民初3342号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3号南门西侧清华信息港科研楼5 层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E3X6U。 法定代表人:赵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艮秀,女,1979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艮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勾晓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倩-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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