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强与李梅兰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95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9571号案件名称
李建强与李梅兰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建强;李建光;李梅兰;李梅英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2民终9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强,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元武屯村一里148号甲4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李建强之妻),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同李建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乐,北京市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光,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元武屯村一里97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兰,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元武屯村一里3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英,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东街162号。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莹,北京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建强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光、李梅兰、李梅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作(2021)京0111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关键证据《遗嘱》是通过复写纸形成的拓印件。一审法院因该《遗嘱》为拓写版本,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向一审法院提交《遗嘱》原件,故对《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从形成过程来看,复写纸拓印件与复制件存在本质不同,应当注意到其与原件同时一体形成的特点。二审中,代书人及证明人田淑文、另一位证明人田淑玲到庭作证,陈述《遗嘱》形成过程。结合证人证言及复写纸拓印件的特点,《遗嘱》的真实性需要重新审查。为保证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发回重审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建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俊晔审 判 员 李明磊审 判 员 王 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郝琪琪书 记 员 沈佳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合山市人民法院、谭文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381执264号 下一篇 李金马、沧州通泰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03财保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