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树某1与谢贵某1、谢树某2等继承纠纷二审判决书(2021)鲁01民终6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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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6540号案件名称
谢树某1与谢贵某1、谢树某2等继承纠纷二审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谢树某1;谢贵某1;谢树某2;谢树某3;谢树某4;吕某祥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某(2021)鲁01民终6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树某1,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栋栋,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栋,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贵某1,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然,山东鲁宁(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树某2,女,194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树某3,女,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树某4,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祥,男,195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谢树某1因与被上诉人谢贵某1、谢树某4、谢树某3、谢树某2、吕某祥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树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本案是关于谢某岐老人遗产的继承纠纷,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三款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我方陈述了从2006年9月份至2013年5月份老人一直都是居住在谢树某1的房子内。2015年9月份老人搬到自己的回迁房中至到2020年10份去世。2006年到2010年老人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收入,一切生活费用都是谢树某1供养。2015年以后由于老人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都是上诉人和老人共同生活照顾老人。从2006年到2020年老人去世谢贵某1一直没有照顾和供养老人,并且在一审最后陈述阶段,谢贵某1、谢树某2、谢树某3、吕某祥都陈述上诉人应该多分谢某岐老人的遗产。为了弘扬赡养老人的优秀文化传统,鼓励子女积极尽到赡养义务,同时维护《民法典》中对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多分遗产,有能力不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的遗产的规定。谢树某1从2006年一直供养老人照顾老人且从2015年至到老人去世都和老人共同生活,谢树某1应当多分遗产,被上诉人应当少分遗产。二、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与谢贵某1签署的《双方协议某》谢贵某1本人在一审已经承认了该份协议某的真实性,其代理人对于协议某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能否认其本人对于本协议真实的认可。尽管一审法院以该协议产生于谢某岐老人生前,并没有谢某岐老人的签字,事后也未取得谢某岐的同意或追认,不认可谢贵某1放弃了继承权,但是该协议也能反映谢贵某1有能力赡养,而不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三、谢贵某1在一审中提交了谢树某1某写的某面材料两份2020年12月11日某写的材料内容为:“谢某岐老共老院面积177平,村里拆迁按1,2平算,177平x1.2=2百多平,老人现住一百多平米,多余平方按2600每平方,再加每平方米500某1算,共计36万多。谢树某1手中现有40万和一套房子,加上利息大约40万多点,不完全正确。按谢树某1照顾老人从2006年9月起至2020年10月止共计多少费用请大家算算,从2006年起至2020年这14年间谢树某1照顾老人请大家算一算共花费了多少钱多退少补,谢树某1完全认可。谢树某12020.12.11日”2020年11月份某写的材料内容为:“2006年9月至2013年5月房租费用每月700某1共计5.5万某1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共2.5万某12015年至2020年10月共5年每年工资3.6万某1共计18万某12015年9月至2020年10月两人的生活费用每年2万某15年共计10万某1合计共计36万某1+53525某1全部共计413525某1”。该份2020年12月11日的材料是谢树某1作为家中的长子为了整个家庭的和谐稳定,同吕某祥一起协商某写,让吕某祥作为中间人给谢某岐的其他子女做工作,共同处置老人留下的房屋所用。并且事实上谢某岐老人没有遗留下40万某1现金,而是老人曾经给过谢树某140万某1左右即谢树某1经手过40万左右,这些钱在老人生前都已经花完了。而一审法院以此认定谢某岐老人去世时遗留货币财产40万左右在谢树某1处,完全不符合常理。退一步讲一审原告提交的第二份某写内容为:“2006年9月至2013年5月房租费用每月700某1共计5.5万某1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共2.5万某12015年至2020年10月共5年每年工资3.6万某1共计18万某12015年9月至2020年10月两人的生活费用每年2万某15年共计10万某1合计共计36万某1+53525某1全部共计413525某1”的老人生前的合理的支出。应当按老人生前遗留的债务在遗产中扣除,而不是只认定40万某1,而不认定债务。谢贵某1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谢贵某1本人及各兄弟姐妹都给老人尽了孝,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如谢树某1在其上诉状中所讲叙述的那样,自2006年9月份开始,谢贵某1的父亲居住在谢树某1的房子里。但谢树某1所没说的是,他那处所谓的房子是一处经过改造翻建后的租赁房,让父亲去住的目的也是去帮他照应着房子,看着房客。还有谢树某1所没说的是,2006年之前,父亲和母亲一直居住在谢贵某1的家里,已经生活了数年之久。而且母亲得患癌症去世都是在谢贵某1家里走的。当时母亲离世后,父亲搬走的原因是谢贵某1家的房子漏雨要进行修缮。谢贵某1大姐谢树某2想让父亲搬到她家居住,房子都收拾出来了,结果谢树某1不愿意,才搬到他那个出租屋。当时谢树某1还向父亲要房租,简直是可笑。谢贵某1在母亲去世,父亲搬换居住地点之后,从未舍弃过老人。父亲在谢树某1群租屋居住的时候,居住在自建房的二楼,并未接通自来水。谢贵某1几乎天天去为父亲接水,送水,看望照顾。逢年过节、过生日就更是如此,从未间断。谢贵某1认为,儿女之孝是中国的传统美德,孝顺是靠做的,不是靠嘴上说的,更不能为了多分财产而扭曲事实。2、关于谢树某1所一再说的《双方协议某》,就像一审所认定的那样,那是一份虚假的无效协议。谢贵某1从未签署过那份材料,那上面的表述也均不是事实。当时情况是这样,大约2004年11月份的时候,谢贵某1母亲去世两年多,谢树某1说,我们签个协议吧,父亲以后的花费(生养死葬)均由他来承担,父亲和母亲留下的财产均归他继承所有,然后他就签了这么一份协议。其实这事谢贵某1都明白,谢树某1那时候就已经看中了老人留下的宅子。父亲当时身体很好,根本用不着人照看,他还有农业技术,手中也有不菲的积蓄,根本用不着别人来照顾生活。谢树某1说,他来生养死葬,全由他负责,这事他更是没做到。他总觉得事事都算计到了,其实谢贵某1心里都明白,谁都不傻。当时谢贵某1不愿意和谢树某1争执,所以是他叙述,找人代某的,他们爱怎么写就怎么写,谢贵某1也没签字。协议里涉及的这些财产都是父母的,我们俩没有权利分割,而且还有姐姐和妹妹,所以他写了也是白写。而且后来,谢贵某1还是该怎么孝顺老人,就怎么孝顺老人,该扶养照顾还是扶养照顾。3、关于一审认定父亲去世后,尚留有货币遗产数额是40万某1在谢树某1手中这一事实,谢贵某1认为,谢树某1无须抵赖。根据其某写的某面材料中的那句话,老人的原房产拆迁后,部分变现并存储在村里理财,后被谢树某1取出之后,父亲的遗产至2020年12月11日,“谢树某1手中现有40万某1和一套房子”。这是谢树某1自己某写,自己当时亲口承认的。且一审裁量认定的货币遗产有40万某1,法院已经算是照顾谢树某1了,谢贵某1不愿意在这件事上去过多追究,所以选择了认可一审裁判。4、关于一审认定谢树某1掌控着被继承人的财产,是完全正确的。如一审庭审时所叙述的那样,父亲谢某岐的经济收支已经被谢树某1一人完全掌控起来。其在自己的上诉状中也说,父亲曾经给过谢树某140万某1左右。所以谢树某1不断的用谎言去弥补谎言,得到的还是谎言。5、关于谢树某1自己计算的流水账,这更是一份荒唐账目。谢树某1在这份账目里,用父亲的遗产给自己开工资,用父亲的遗产算房租,用父亲遗产给他本人和父亲算生活费。谢贵某1想说明的是,父母曾经也居住过谢贵某1的房子,谢贵某1从未给他们算过房租。母亲重病时,在谢贵某1家里居住,谢贵某1和妻子床前床后的照顾侍奉,谢贵某1从未给他老人家算过工资。谢树某1说的这些债务到底是父母欠他的债,还是他原本上就欠的父母的债。谢贵某1平常不善言辞,不与你争执,但谢贵某1心里都明白。二、一审判决各继承人平均继承遗产符合公平原则,合理合法。如前所述,谢贵某1不说其他兄弟姐妹对老人照顾的多少。原来老人在世的时候,谢贵某1不争。现在老人去世了,谢贵某1更没必要再去争多争少。谢贵某1认为,一审判决大家平均分配遗产是正确的,谢贵某1尊重并认可法院的裁决。综上所述,谢贵某1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公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谢树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决。谢树某2辩称,对于一审判决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都是兄弟姐妹,也都给老人尽孝了。我作为大姐,虽然付出的最多但没有多要什么,兄弟姐妹之间应当平分。希望法院依法处理。谢树某3辩称,同意谢树某2的意见,兄弟姐妹都一样,都赡养老人,都尽孝了。谢树某4辩称,所有兄弟姐妹都尽孝了,上诉人做为大哥付出多,应当多分。吕某祥辩称,我尽赡养义务较多,也应当分得遗产。老人待我就和亲儿一样,我开了面粉厂之后一直供老人吃面,供老人花销。谢贵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和分割被继承人谢某岐、丁某云拆迁所得卖房款、拆迁款、投资收益、过节费共计847324某1及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某某街道xx村xx小区高层房屋一套等遗产;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谢树某2、吕某祥为丁某云与前夫吕某章所生,丁某云改嫁谢某岐时带着谢树某2,即被继承人谢某岐、丁某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养育了谢树某2、谢树某1、谢贵某1、谢树某3、谢树某4。被继承人谢某岐于2020年10月30日去世,被继承人丁某云于2002年4月28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被继承人谢某岐除谢贵某1、谢树某1、谢树某2、谢树某3、谢树某4外,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丁某云除谢贵某1、谢树某1、谢树某2、谢树某3、谢树某4、吕某祥外,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谢贵某1向一审法院提交《xx村拆迁置换房协议某》一份及xx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谢某岐存入xx社区居委会的存款及利息、谢某岐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明细》、《2019年-2020年过节费发放明细》各一份,证明被继承人谢某岐、丁某云的遗产为拆迁所得卖房款288210某1、拆迁补偿款334282某1、投资收益218832某1、过节费6000某1等共计847324某1以及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某某街道xx村xx小区高层房屋一套。谢树某1认为《xx村拆迁置换房协议某》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对于两份明细表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谢某岐与丁某云有遗产847324某1,也不能证明该款项为谢树某1实际控制。谢贵某1向一审法院提交谢树某1某写的某面材料两份,2020年12月11日某写的材料内容为:“谢某岐老人共老院面积177平,村里拆迁按1.2平算,177平×1.2=2百多平,老人现住一百多平米,多余平方按2600每平方,再加每平方米500某1算,共计36万多。谢树某1手中现有40万和一套房子,加上利息大约40万多点,不完全正确。按谢树某1照顾老人从2006年9月起至2020年10月止共计多少费用请大家算算,从2006年起至2020年这14年间谢树某1照顾老人请大家算一算共花费了多少钱,多退少补,谢树某1完全认可。谢树某12020.12.11日”。2020年11月份某写的材料内容为:“2006年9月至2013年5月房租费用每月700某1共计5.5万某1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共2.5万某12015年至2020年10月共5年每年工资3.6万某1共计18万某12015年9月至2020年10月份两人的生活费用每年2万某15年共计10万某1合计共计36万某1+53525某1全部共计413525某1”。上述两份材料证明谢树某1自认遗产及房产均由其控制,同时证明涉案现金遗产并非像谢树某1所称的花销完毕。谢树某1称2020年12月11日的材料是谢树某1作为家中的长子为了整个家庭的和谐稳定,同吕某祥一起协商某写,让吕某祥作为中间人给谢某岐的其他子女做工作,共同处置老人留下的房屋所用。谢某岐老人曾经给过谢树某140万某1左右即谢树某1经手40万某1左右,让谢树某1处理家中问题,经手的40万某1从2010年至老人去世跨度长达10年,老人装修房子,亲戚走访、吃、穿、住、行、医怎么花费的也无从记忆。谢树某1与老人一直共同生活,根据常识,家庭生活的点点滴滴也不可能有账册。上述40万同谢某岐共同生活当中也早已花费并且该费用是谢某岐生前10年间陆续交付给谢树某1的,并不属于谢某岐的遗产,也不能证明谢树某1实际控制。2020年11月的材料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认可。谢树某1向一审法院提交《双方协议某》一份,协议某第①条约定:原来旧院落归谢树某1所有,今后旧院落的一切产权归谢树某1所有。协议某第②条约定:关于老人今后的一切生活、医疗、活养、死葬都由谢树某1负担,与原告无关。以此证明原告一直未对谢某岐老人尽赡养义务并已经明确放弃了对老人遗产的继承权。谢贵某1对该协议某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协议上所载原告姓名并非原告所签,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协议签订时被继承人谢某岐老人仍在世,协议所涉房产及宅基地均属谢某岐和丁某云所有,协议双方无权处分。协议所载时间谢某岐并未去世,继承并未开始,不构成继承权放弃,协议条款无效。谢树某1无证据证明该协议系谢贵某1所签,也无法证明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本案原告提交的涉案房产拆迁置换协议的签字及履行也充分否定了该协议。谢树某1还向一审法院提交水电费、物业费、医疗费等缴费发票及购物票据一宗,证明谢树某1对谢某岐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同时请求法院在分割遗产时予以多分。谢贵某1对上述票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谢树某1对谢某岐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仅能证明谢某岐老人及涉案房产的一些支付情况。另外需要强调的三个证据材料山东农村商业银行“代收济南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凭证”的业务凭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社保参保缴费流水凭证、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居民医保交纳凭证,上述三份银行凭证所载姓名均为谢某岐,但客户签字却为被告谢树某1,足以证明被继承人谢某岐的银行账号款项支取均由被告谢树某1掌控。结合谢树某1举证证明目的阐述,其一直陪同老人,足见涉案现金遗产由谢树某1掌控。谢树某2向一审法院提交手写的名为“公证某”的材料一张,内容为:“由父亲谢某岐楼房4号楼2单某1102室101.55平方一套,现房由父亲谢某岐居住到老百年之后由陆个子女来继承父亲用现金时由陆个子女知道方可支取。谢淑某2、谢树某1、谢贵某1、谢树某3、谢树某4、吕某祥。”谢贵某1认为该证据上谢树某1的签名及手印足以证明谢树某1提交的2004年的协议某为无效协议,同时根据被告方对该证据的陈述也足以证明吕某祥系谢某岐认可的继承人。谢树某1称该公证某非老人谢某岐某写,且未有见证人签字,系谢树某1作为家中长子为了家庭的和睦自己某写,具体某写时间也早已忘记,谢贵某1、谢树某4、吕某祥都未签字,本公证某签订时谢某岐老人仍在世,从协议内容看本协议是对谢某岐老人遗产的分割,且钱财属于谢某岐老人个人财产,子女无权处分,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另查明,济南市市中区某某街道xx村xx小区高层室房屋系小产权房,没有产权证某。谢贵某1为本案诉讼,与山东xx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支出律师代理费35000某1;向山东xx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出保险费3000某1。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谢贵某1提交的xx村拆迁置换房协议某、谢某岐存入xx社区居委会的存款及利息、谢某岐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明细及2019年-2020年过节费发放明细可以得知,被继承人谢某岐生前因房屋拆迁及投资取得货币资产847324某1及济南市市中区某某街道xx村xx小区高层室房屋一套。关于货币资产,大部分的取得时间均在2017年1月20日之前,此时被继承人谢某岐依然健在,之后一笔大额的是第二次补偿213982某1,取得时间是2019年10月18日,老人谢某岐于2020年10月30日去世。也就是说,到谢某岐老人去世时具体遗留多少货币资产,并没有确切证据。结合谢树某12020年12月11日某写的材料及其提交的医疗费、水电费等单据及日常生活开支情况,一审法院酌定被继承人谢某岐去世时遗留货币资产40万某1在谢树某1处。因谢树某1提交的《双方协议某》产生于谢某岐生前,并没有谢某岐的签字认可,事后也未取得谢某岐的同意或追认,故对于谢树某1依此主张谢贵某1放弃了继承权,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由于济南市市中区某某街道xx村xx小区高层室房屋系小产权房,没有产权证某,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吕某祥对被继承人谢某岐的遗产有继承权,故一审法院酌定的40万某1遗产应由继承人谢贵某1、谢树某1、谢树某2、谢树某3、谢树某4继承,即谢树某1应向谢贵某1、谢树某2、谢树某3、谢树某4各支付其应继承的份额8万某1。对于谢贵某1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及保全保险费,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谢树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贵某1继承的份额8万某1;二、被告谢树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谢树某2继承的份额8万某1;三、被告谢树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谢树某3继承的份额8万某1;四、被告谢树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谢树某4继承的份额8万某1;五、驳回原告谢贵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70某1减半收取6135某1,由原告谢贵某1负担3135某1,由被告谢树某1负担3000某1。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证据1、济南市市中区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记载2015年9月至2020年11月30日谢某岐因身体原因生活不能自理,由上诉人与其共同生活,并照顾老人至其死亡。拟证明在被继承人生活不能自理之后完全由上诉人照顾其起居。证据2、邻居王某奎、隗某河出具的证明,拟证明2006年8月起,被继承人因无处居住,由上诉人提供住所,照顾起居直到2013年5月份。2013年5月份后老人搬入自己的房子居住,并由上诉人照顾至老人去世。针对上述证据,谢贵某1陈述上诉人的两份材料是虚假证明,不是事实,谢某岐在谢树某2家住过,2002年至2006年在谢贵某1家也住过,兄弟姐妹都是同样的照顾过谢某岐;两证人王某奎、隗某河均系上诉人的好朋友,所说均不是客观情况;属名为调解人王某奎、盖有居委会公章的材料,谢贵某1去问过居委会某记主任,说不知道村里曾经给盖过这样一份材料,这个章不代表居委会的意见,是下面有人偷偷盖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所主张的事实。谢树某3、谢树某2陈述对上述证据不认可,王某奎是上诉人的好朋友,也是村委会调解员,隗某河是亲戚。谢树某4对证据予以认可。吕某祥陈述对证据所涉事情不了解,具体情况不清楚。被上诉人谢贵某1提交济南市市中区某某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上诉人提交的盖有公章的证明材料不代表居委会对事实的认定意见,仅仅是王某奎个人说明。谢树某1陈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据王某奎所述,该证据是被上诉人谢贵某1、谢树某2、谢树某3及家人共同找到王某奎逼迫其出具的证明。谢树某1提交的证据是经过王某奎给村委确认后出具。谢树某3、谢树某2、谢树某4对证据予以认可。吕某祥陈述对证据不发表意见。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吕某祥虽在二审答辩意见中主张继承权利,但其在一审中并未主张权利,一审判决后又未提出上诉,故吕某祥此主张,二审法院不予审理。根据涉案证据,被继承人谢某岐生前因房屋拆迁及投资取得现金847324某1。上述现金,大部分的实际取得时间均在2017年1月20日之前,2019年10月18日谢某岐取得最后一笔补偿213982某1。上诉人谢树某1提交证据证明2015年9月起谢某岐因身体原因生活不能自理,谢树某1与谢某岐共同生活,结合谢某岐2020年10月30日去世的事实,以及谢树某1在上诉状中自认谢某岐曾给谢树某1款项的陈述,一审法院酌定被继承人谢某岐去世时遗留货币资产40万某1在谢树某1处,并无不妥。谢树某1提交的《双方协议某》形成于谢某岐生前,谢某岐并未签字,案中亦无证据证明谢某岐认可此协议,故该协议不能证明谢贵某1放弃了继承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谢树某1主张谢某岐给谢树某1的40万某1已经实际支出,并未提交支出的相应证据;谢树某1在上诉状中陈述,其在一审中提交自某材料写明应记取谢某岐房租等费用,违背了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的法定原则,其他费用仅系推算,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通过涉案事实可以认定,谢树某1持有谢某岐遗产而拒绝分配,构成隐匿遗产的行为,依法应予少分或不分遗产,鉴于其他当事人均未对此提出上诉,本院二审不做改判;谢树某1上诉主张应多分遗产,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谢树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270某1,由上诉人谢树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袁方某记员朱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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