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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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2317号案件名称
李小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小林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2317号被执行人李小林,男,200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小林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524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李小林应缴纳罚金1000元,上缴犯罪所得脏款人民币4400元,退赔被害人程学明的经济损失45934元。因被执行人李小林未履行前述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13日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证券投资收益、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织金县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本案被执行人李小林家属自愿代其缴纳了罚金1000元,已上交国库,退赔被害人程学明的经济损失45934元未能实现;违法所得部分44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小林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上缴违法所得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天勇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刘献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曾 朝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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