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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民与五家渠顺义达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恢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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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恢5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立民与五家渠顺义达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立民;五家渠顺义达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恢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立民,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五家渠顺义达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16区前进西街建司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9004MA7770U56H。申请执行人王立民与被执行人五家渠顺义达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0601民初5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立民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192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86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五家渠顺义达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湘荣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五家渠顺义达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21年3月2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五家渠顺义达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信息;经本院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五家渠顺义达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4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五家渠顺义达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立民释明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五家渠顺义达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辉审判员 单春燕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景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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