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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健、河北军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0民初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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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30民初685号
  • 案件名称

    陈健、河北军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健;河北军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瞿陈明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0民初685号原告:陈健,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河北军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80号盛景佳园4号楼1单元1301。法定代表人:程世亮。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道段家坝路8号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53143506。法定代表人:成学祥。被告:瞿陈明,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原告陈健与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军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瞿陈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陈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健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贾海峰审 判 员  陈 芳人民陪审员  牛军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晓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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