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开良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6民初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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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民初1232号案件名称
湖南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开良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开良;滕春华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6民初1232号原告:湖南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天海御景山庄小区3栋1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胡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承,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开良,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滕春华,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原告湖南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开良、滕春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功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杨慧玲书 记 员 张 荔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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