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许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6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693号案件名称
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许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许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693号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西侧(华泰阳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73317208K。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鑫,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许团,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友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裴兴燕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虞有林、沈阳朗秦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异820号 下一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与王毅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0)鲁0202执3467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