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于家冬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恢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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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恢159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于家冬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于家冬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飞。被执行人:于家冬,男性,1962年12月21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于家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家冬未履行(2016)辽0203民初332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家冬银行存款701416.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润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牟敦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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