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兴业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辽03执监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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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执监58号案件名称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兴业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兴业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德鹏;孙琳;李桂杰;刘忠兴;张晴;谢红军;曾凡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执监58号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台安兴业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德鹏、孙琳、李桂杰、刘忠兴、张晴、谢红军、曾凡亮。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安兴业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德鹏、孙琳、李桂杰、刘忠兴、张晴、谢红军、曾凡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302民初4151号民事调解书,并于2021年9月2日以(2021)辽0302执2137号立案执行。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裁定如下: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民初4151号民事调解书由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海志群审判员 梁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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