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静义、程川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81民初5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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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5092号案件名称
单静义、程川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单静义;程川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681民初5092号原告:单静义,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告:程川峰,男,1996年6月24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东港市。原告单静义与被告程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静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川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21年6月30日归还原告。此款至今未偿还。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6日,被告以做海鲜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利息,约定2021年6月30日归还。原告以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后,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明材料在卷,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出借涉案款项后,被告应当按时予以偿还,至今未还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原告依据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条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诉请的利息起算时间及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川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单静义借款本金15000元,并自2021年8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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