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丰、隋明立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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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842号案件名称
李朝丰、隋明立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李朝丰;隋明立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2842号申请人:李朝丰,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隋明立,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李朝丰诉被申请人隋明立提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2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李朝丰提供了被申请人隋明立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隋明立名下价值17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隋明立名下价值174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书记员 陈 蕾 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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