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佳辉、廖解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皖16刑申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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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刑申52号案件名称
廖佳辉、廖解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廖佳辉;廖解放案件缘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请 通 知 书(2021)皖16刑申52号廖解放:你因廖佳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皖16刑终268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理由:一是二审判决认定廖佳辉明知陈伟成、林小容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而出售银行卡给陈伟成、林小容,该认定没有证据证实,廖佳辉不可能知道陈伟成、林小容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也不是出售银行卡,而是出租银行卡。二是廖佳辉没有得到任何利益。三是刘国阳挂失银行卡是刘国阳自己的主张和行为,与廖佳辉无关。四是廖佳辉在短短五六天时间内,仅实施了一个行为,实施行为的内容具有相同性质,具有连续性,即出租银行卡的行为,只能涉嫌一罪,不应当数罪并罚。五是一审开庭时刘国阳当庭明确承认,其挂失银行卡的目的不是因为截留银行卡里的钱,而是因为害怕福建的人从银行卡里面过的钱太多,犯罪后果越来越严重,才挂失的银行卡。六是量刑不公,刘国阳挂失银行卡,截留了9万多元,收到银行卡出租费3000元,廖佳辉没有挂失银行卡,没有得到任何费用,两人的量刑相同,量刑明显不公。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经审理认定,2020年11月,被告人刘国阳、廖佳辉商量将银行卡卖给他人使用,在买卡人操作银行卡进行资金支付结算时,挂失该银行卡从而占有卡内资金。2020年11月26日廖佳辉联系陈伟成、林小容(另案处理)到涡阳县买卡,2020年11月27日,陈伟成、林小容在使用刘国阳、廖佳辉的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时,刘国阳将自己的邮政储蓄卡、徽商银行卡分别挂失,其中邮政储蓄卡被滞留3.139002万元,徽商银行卡被滞留6.17万元,共计9.309002万元。后刘国阳与廖佳辉到徽商银行补办银行卡,因该卡被冻结,资金无法取出。2020年11月被告人刘国阳、廖佳辉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好处费,仍办理银行卡出售给陈伟成、林小容帮助支付结算,其中刘国阳售卖的建设银行卡涉及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4起,银行卡进账被骗金额共计34.5638万元人民币。廖佳辉售卖的农业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涉及网络诈骗犯罪案件4起,银行卡进账被骗金额共计10.004万元人民币。廖佳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廖佳辉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廖佳辉称其出租银行卡,收取资金和截留卡内钱款具有牵连关系,其行为仅构成一罪,不应当数罪并罚,经查,廖佳辉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而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且该行为已经完成,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同时,又另起犯意与刘国阳等人共谋截取卡内资金,且刘国阳已经按照预谋对银行卡进行挂失,廖佳辉基于不同的犯意,实施二个行为,不属于牵连犯,依法应予并罚。原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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