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国玲农副产品营销部、马光烈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981执78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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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981执783号之二案件名称
玉门市国玲农副产品营销部、马光烈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玉门市国玲农副产品营销部;马光烈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981执7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玉门市国玲农副产品营销部,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兴盛养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5859410166。法定代表人:焦生国,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系该营销部经理,现酒泉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马光烈,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瓜州县人,无业,现住玉门市。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玉门市国玲农副产品营销部与被执行人马光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0981民初29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7100元,并承担执行费15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2000元,下余案件款15100元和执行费157元未能执行到位。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林春审判员 张文珍审判员 徐生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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