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心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4执1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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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执1626号案件名称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心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心立;刘光梅;张根;杨红岩;张心春;陈书晓;张启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4执162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工业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UFX535。法定代表人:王群秋,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杰,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心立,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刘光梅,女,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系被告张心立妻子。被执行人:张根,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杨红岩,女,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系被告张根妻子。被执行人:张心春,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陈书晓,女,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张启征,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心立、刘光梅、张根、杨红岩、张心春、陈书晓、张启征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豫1324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张心立、刘光梅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0日起按双方约定月利率9.9‰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止;自2020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9.9‰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含已付的利息3.35元);二、被告张根、杨红岩、张心春、陈书晓、张启征对前款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根、杨红岩、张心春、陈书晓、张启征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张心立、刘光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9.9元,减半收取2374.95元,由被告张心立、刘光梅、张根、杨红岩、张心春、陈书晓、张启征负担。由于文书生效至今被执行人张心立、刘光梅、张根、杨红岩、张心春、陈书晓、张启征未履行义务。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本院申报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刘江辉审判员 靳云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 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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