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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人民法院与晋国成、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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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634号
  • 案件名称

    南召县人民法院与晋国成、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南召县人民法院;晋国成;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南召县迎宾大道与阳光大道交叉口。被执行人:晋国成,男,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南召石门乡。被执行人: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10713737602,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石门乡竹园村。法定代表人:晋国成,任总经理。南召县人民法院与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晋国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1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10000元、晋国成应缴纳罚金20000元。因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晋国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南召县人民法院刑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晋国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晋国成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晋国成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晋国成仅有些许存款,本院已冻结其账户并划拔至法院账户。2、查明被执行人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晋国成名下无车辆等财产。3、查明被执行人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晋国成名下无房屋、土地等财产。4、查明被执行人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晋国成名下无保险、证券等财产。5、经查控系统查询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晋国成作为被执行人已有两个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晋国成发出限制消费令,对晋国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四、本院已发布悬赏公告,但未征集到被执行人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晋国成的财产线索和其人身下落。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晋国成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晋国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晋国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民法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南召宏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晋国成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丁恒众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姬春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沈 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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