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泰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占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恢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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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恢210号案件名称
丰宁满族自治县泰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占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泰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占利;林沐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泰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盛世龙源底商。组织机构代码:08499120-X。法定代表人石宝昆,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于占利被执行人:林沐森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泰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于占利、林沐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7)冀0826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泰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00000.00元。被执行人于占利、林沐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二、2021年4月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4月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五、依法将被执行人于占利、林沐森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7)冀0826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张伟宁审判员 赵宇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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