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灿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2072执1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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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执11251号案件名称
何灿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何灿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2072执11251号被执行人:何灿砚,男性,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被执行人何灿砚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2072刑初12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须缴纳罚金5000元,因其未缴纳,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锡恒执行员 马世卿执行员 梁伟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恒锵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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