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新市区阿勒泰路君宇汽车配件销售部、左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4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848号
  • 案件名称

    新市区阿勒泰路君宇汽车配件销售部、左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新市区阿勒泰路君宇汽车配件销售部;左坤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48号申请执行人:新市区阿勒泰路君宇汽车配件销售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08号。        经营者:王英君,该经销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左坤,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新市区阿勒泰路君宇汽车配件销售部与被执行人左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7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市区阿勒泰路君宇汽车配件销售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22,940.69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22,940.69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恢8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哈布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