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孟庆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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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1225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孟庆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朝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孟庆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64号。法定代理人:张某,女,汉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川,男,汉,1988年11月16日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员工。刘相明,男,蒙古族,1981年9月16日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孟庆兰,女性,196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孟庆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21执1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国辉执 行 员 刘志国执 行 员 宋世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珊珊书 记 员 邱 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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