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伟华与张明、贺梦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15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1510号案件名称
曹伟华与张明、贺梦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曹伟华;张明;贺梦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1510号申请执行人:曹伟华,男,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张明,男,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贺梦迎,女,汉族,住东海县。曹伟华与张明、贺梦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22民初5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2015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我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洪远审判员 庄宜霖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军、侯方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1执844号 下一篇 王拴洲与阳泉市大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石春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晋0302执恢6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