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盛泰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贾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2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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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5民初2468号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盛泰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贾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石嘴山市盛泰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2468号原告:石嘴山市盛泰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黄金水岸屯园静宁南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3178590249。 法定代表人:陈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东,宁夏众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贾刚,男,汉族,1990年1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宁夏嘴山市惠农区。 原告石嘴山市盛泰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石嘴山市盛泰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嘴山市盛泰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盛泰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素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华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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