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桂花与枣庄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402民初4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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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402民初4142号案件名称
杨桂花与枣庄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桂花;枣庄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02民初4142号原告:杨桂花,女,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育才巷2号院11号,身份证号:370402197702107460。法定监护人:徐玉成,男,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育才巷2号院11号,身份证号:370406197508100033,系杨桂花之夫。被告:枣庄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衡山路与东海路交汇处向西100米(恒大御府售楼处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MA3N5PXJ45。原告杨桂花诉被告枣庄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桂花撤回对被告枣庄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桂花负担。审 判 员 侯传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彭 敏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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