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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桂花与枣庄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402民初4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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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402民初4142号
  • 案件名称

    杨桂花与枣庄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杨桂花;枣庄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02民初4142号原告:杨桂花,女,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育才巷2号院11号,身份证号:370402197702107460。法定监护人:徐玉成,男,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育才巷2号院11号,身份证号:370406197508100033,系杨桂花之夫。被告:枣庄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衡山路与东海路交汇处向西100米(恒大御府售楼处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MA3N5PXJ45。原告杨桂花诉被告枣庄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桂花撤回对被告枣庄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桂花负担。审 判 员 侯传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彭 敏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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