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李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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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82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李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李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8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被执行人李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6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届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76.3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计算在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 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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