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菩萨庙镇人民政府、宋元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81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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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813号之二案件名称
东港市菩萨庙镇人民政府、宋元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东港市菩萨庙镇人民政府;宋元春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8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东港市菩萨庙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宋元春,男,汉族,1958年03月23日生,住东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元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元春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28035.0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洛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巍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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