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72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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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724号之三案件名称
贾某某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贾某某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7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临晋镇站西堡村第十一居民组。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临晋镇景家卓村第十一居民组。贾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2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张某某立即归还申请人68959元及利息。二、承担案件执行费934元,受理费76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账户存款共计16384.61元,以划拨领取。3、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向临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结果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猗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的登记情况,结果为无住房公积金信息。5、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晋MUP355号五菱牌汽车一辆,因未发现该车辆,暂时无法扣押。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金狮审判员 荆金科审判员 姚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裴红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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