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王秀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廉江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0881财保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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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881财保10号案件名称
汉中王秀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廉江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廉江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汉中王秀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廉江分公司;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81财保10号申请人:汉中王秀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武乡镇河西桥桥东西村三组20号2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WFNX0N。法定代表人:王秀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聪,广东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廉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狮岭东路2号畔山华庭5幢一单元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MA55K5RN3N。负责人:周捍春。被申请人: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体路224号,组织机构代码:91320506758495326M。法定代表人:沙国江。申请人汉中王秀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湛江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廉江分公司银行存款1400万元。申请人汉中王秀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63021128020210000005-002)作为担保。2021年9月13日,湛江仲裁委员会将仲裁申请书、立案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中王秀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廉江分公司银行存款14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汉中王秀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定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黎法源书 记 员 刘志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81财保10号申请人:汉中王秀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武乡镇河西桥桥东西村三组20号2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WFNX0N。法定代表人:王秀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聪,广东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廉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狮岭东路2号畔山华庭5幢一单元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MA55K5RN3N。负责人:周捍春。被申请人: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体路224号,组织机构代码:91320506758495326M。法定代表人:沙国江。申请人汉中王秀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湛江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廉江分公司银行存款1400万元。申请人汉中王秀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63021128020210000005-002)作为担保。2021年9月13日,湛江仲裁委员会将仲裁申请书、立案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中王秀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廉江分公司银行存款14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汉中王秀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定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黎法源书 记 员 刘志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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