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青岛创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2015)南执字第2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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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5)南执字第2534号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青岛创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青岛创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厉彦池;张芙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534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443号福瀛大厦东侧网点1-2层,组织机构代码:59529824-7。法定代表人陈波,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青岛创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南市临港产业加工区,组织机构代码:74724470-8。法定代表人厉彦池,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和阳路196号国际商务港1111室,组织机构代码:77682951-0。法定代表人矫新环,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厉彦池,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市。被执行人张芙蓉,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审结的(2015)南商初字第701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岛创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青岛百大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200万股权。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青岛创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青岛百大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200万股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魏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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