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学平、刘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3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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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3351号案件名称
郎学平、刘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郎学平;刘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3351号申请执行人:郎学平,男,1985年6月22日生,白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执行人:刘华,男,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本院在执行郎学平与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郎学平于2021年9月9日以与被执行人刘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请求终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4执33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曾 朝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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