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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洪梅与洮南市喜发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2执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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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执965号
  • 案件名称

    闫洪梅与洮南市喜发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闫洪梅;洮南市喜发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2执965号申请执行人闫洪梅,孙刚被执行人洮南市喜发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王喜发,于艳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洪梅,孙刚与被执行人洮南市喜发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王喜发,于艳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0)吉010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洮南市喜发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王喜发,于艳春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曹 迪审判员 薛清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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