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洪梅与洮南市喜发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2执9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执965号案件名称
闫洪梅与洮南市喜发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闫洪梅;洮南市喜发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2执965号申请执行人闫洪梅,孙刚被执行人洮南市喜发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王喜发,于艳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洪梅,孙刚与被执行人洮南市喜发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王喜发,于艳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0)吉010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洮南市喜发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王喜发,于艳春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曹 迪审判员 薛清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旭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被申请人:吾肯金恩斯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11号 下一篇 曹换丽、罗玉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5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