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俊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姜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6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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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61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杭州俊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姜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杭州俊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姜垒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俊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28258283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屏新路18号9号楼111室。法定代表人:邱俊程。被执行人:姜垒,男,1994年0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原告杭州俊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浙0106民初8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9637 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罚款及滞纳金700 元,并承担诉讼费608元、执行费35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经实地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拘留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6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胡锦梁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艺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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