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国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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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1107号案件名称
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国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国峰;王玉兰;魏国华;王爽;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段72号。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伞宝强,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微,系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魏国峰,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王玉兰,女,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魏国华,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王爽,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顺大街北段中科大厦。法定代表人:董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国峰、王玉兰、魏国华、王爽、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辽0404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魏国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787000元及利息(本金180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8.4825%计付;本金1787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按照年利率8.4825%计付,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实际计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加收30%即11.02725%计付,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14673.26元);原告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抵押物被告王玉兰名下坐落于抚顺开发区高湾街旧区改造3#-M-1(产权证号:抚房权证高湾字第××号)房产及魏国华、王爽名下坐落于抚顺开发区高湾街金地家园1#-M-8(产权证号:抚开房权证高湾字第××号)房产的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3455元,由被告魏国峰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王玉兰名下坐落于抚顺开发区高湾街旧区改造3#-M-1(产权证号:抚房权证高湾字第××号)房产;二、拍卖被执行人魏国华、王爽名下坐落于抚顺开发区高湾街金地家园1#-M-8(产权证号:抚开房权证高湾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雪光审判员 :洪雪峰审判员 : 赵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 郑 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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