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琼与唐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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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050号案件名称
盛琼与唐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盛琼;唐光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050号原告:盛琼,女,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端伟,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光辉,男,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盛琼诉被告唐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盛琼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唐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琼撤回对被告唐光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盛琼负担。 审 判 员 黄玉婷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陈邸星书 记 员 李永美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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