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军明、张得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4执1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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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执1822号案件名称
薛军明、张得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薛军明;张得丰;薛黎明;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4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工业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UFX535。法定代表人:王群秋,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薛军明,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6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楚雅丽,女,汉族,生于1979年11月7日,住河南省镇平县。系被告薛军明之妻。被执行人:张得丰,女,汉族,生于1957年1月13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薛黎明,女,汉族,生于1977年5月16日,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军明、楚雅丽、张得丰、薛黎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豫1324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薛军明、楚雅丽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9‰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6年3月12日计算;逾期利息按月利率9.9‰的基础上上浮50%自2016年3月13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含已支付的234.60元)。二、被告张得丰、薛黎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得丰、薛黎明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薛军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2元,由被告薛军明、楚雅丽承担,被告张得丰、薛黎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本院申报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军审判员刘江辉审判员靳云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周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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