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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起、王洪彬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恢98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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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恢980号之三
  • 案件名称

    赵作起、王洪彬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赵作起;王洪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恢9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作起,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王洪彬,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申请执行人赵作起与被执行人王洪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3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3000元,执行费95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王洪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限额冻结王洪彬在大连××村镇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95元(实际冻结1.4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于2021年6月28日限额冻结王洪彬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95元(实际冻结2.72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9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王洪彬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小区××12-1-601房屋(不动产单元号:230603009002GB00220F00010041,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18)大庆市不动产权第0039986号,建筑面积64平方米)一套,期限为三年。上述房产及财产暂不具备处理条件;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冻结期满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查封,逾期而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负担。经查,王洪彬无车辆、存款、保险、公积金、股票证券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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