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梁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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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9841号案件名称
马某与梁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马清;梁奇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9841号 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90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 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腾飞人民陪审员 赖 利人民陪审员 徐小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 官助 理 侯丹丹书 记 员 唐子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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