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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留柱、朱千福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7民申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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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民申13号
  • 案件名称

    张留柱、朱千福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留柱;朱千福;朱大德;苏保全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7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留柱,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千福,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大德,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苏保全,男,198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汝南县。再审申请人张留柱因与被申请人朱千福、朱大德、苏保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作出(2019)豫1727民初56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留柱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证据系伪造的,欠条中申请人的签字系苏保全所签;认定申请人与苏保全系合伙关系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依法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7民初562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对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留柱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留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红霞审判员  秦献忠审判员  叶海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睿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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