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兰、邹素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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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648号案件名称
杨玉兰、邹素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玉兰;邹素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648号原告:杨玉兰,女,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邹素芳,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由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原告杨玉兰与被告邹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玉兰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杨玉兰承担。审判员 苗长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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