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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与张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26民初21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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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26民初213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庆与张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庆;张立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26民初2139号之一原告:刘庆,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英廷,德阳市罗江区精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立,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刘庆与张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庆以被告张立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保全费195元,合计308元,由原告刘庆负担。审 判 员 刘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谢 秘书 记 员 袁 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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