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与张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26民初21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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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26民初2139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庆与张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庆;张立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26民初2139号之一原告:刘庆,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英廷,德阳市罗江区精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立,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刘庆与张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庆以被告张立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保全费195元,合计308元,由原告刘庆负担。审 判 员 刘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谢 秘书 记 员 袁 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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