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百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弘元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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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73号案件名称
黄骅市百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弘元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黄骅市百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弘元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7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百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齐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43431805C。法定代表人:齐金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弘元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新规划区园区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MA0Q8QY28L。法定代表人:杨昊,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百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弘元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72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弘元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包头分行营业部账号为59×××13的存款24175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百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百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弘元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包头分行营业部账号为59×××13存款2417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淑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欣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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