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成泰门业、新疆丰源鑫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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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民初6991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成泰门业、新疆丰源鑫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成泰门业;新疆丰源鑫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991号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成泰门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经营者:邵珠慧,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成泰门业经营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丰源鑫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367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保,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成泰门业与被告新疆丰源鑫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成泰门业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成泰门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元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成泰门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成泰门业负担。 审判员 古丽加克热木·买明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里菲然·艾尔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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