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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龙盛亮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2628执恢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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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8执恢53号
  • 案件名称

    王辉、龙盛亮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锦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辉;龙盛亮;龙见州;姜林香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2628执恢53号王辉、龙盛亮、龙见州、姜林香: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龙盛亮、龙见州、姜林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锦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本院判决书认定:被执行人龙盛亮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辉经济损失共计21196元,承担受理费300元,被执行人龙见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姜林香对龙见州的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龙盛亮、龙见州、姜林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王辉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见州在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辉7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王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尚欠的14196元由被执行人龙见州于2016年年底(农历)还清。2016年8月3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龙盛亮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龙盛亮银行存款20711.67元,并将被执行人尚欠的14196元及迟延利息5997.67元、受理费3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执行人王辉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锦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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