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张建秀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0625民初178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0625民初178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张建秀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谷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张建秀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625民初17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负责人:申立勇,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晓康,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秀,女,汉族,1976年3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与被告张建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即时清偿透支信用卡7763.50元及还款结清时利息等,并承担原告索款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用;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6日,被告经与我行协商一致,与我行签署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一份,在我行申办了信用卡,卡号62×××15并启用,前期均能正常还款,但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本金7763.50元。逾期后我行数次发函或派员催收,但被告却拒不清偿,其违约行为有悖诚信原则,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经查,被告张建秀电话系空号无法联系,且没有在襄阳市谷城县这个地址居住,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真实、不准确导致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被告张建秀不明确。原告可在明确被告准确地址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小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