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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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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006号
  • 案件名称

    杨明、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杨明;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黄勤坚;徐碧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库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勤坚,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勤坚,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经理,住址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徐碧云,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经理,住址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执行杨明与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黄勤坚、徐碧云借款合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46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905.00元,执行费604.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但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黄勤坚、徐碧云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黄勤坚、徐碧云的财产进行调查,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黄勤坚、徐碧云名下有部分存款(另案已扣划)、无房产、无车辆、有工商登记、无其他理财产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出租房屋的租金,本院已依法将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黄勤坚、徐碧云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尚应给付执行款本金46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905.00元,执行费604元。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本院发现有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本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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