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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丰、王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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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341号
  • 案件名称

    郭丰、王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封丘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郭丰;王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郭丰,男,1988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王赟,男,198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申请执行人郭丰与被执行人王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丰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3568元。2021年9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7执13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王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王豪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郭丰,男,1988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王赟,男,198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申请执行人郭丰与被执行人王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丰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3568元。2021年9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7执13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王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王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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